二、交易规则

1、转让时间: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2、委托方式: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1)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2)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3)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4)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5)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6)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3、交易单位及申报规则: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 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 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报价单位: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5、转让费用:报价转让手续率按转让金额的3‰收取,其他费用将严格按照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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